[摘要] 经晋江市人民 批准,我局决定委托福建鼎丰拍卖有限公司和福建万泉拍卖有限公司以拍卖方式分别出让晋江市P2015—8号、2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晋江市人民 批准,我局决定委托福建鼎丰拍卖有限公司和福建万泉拍卖有限公司以拍卖方式分别出让晋江市P2015—8号、2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
(一)晋江市P2015-8号地块
1.土地位置:位于罗山街道罗裳社区,具体位置及范围见该用地规划红线图。
2.土地面积:22966平方米。
3.原土地分类:水浇地650平方米、旱地12平方米、园地951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437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916平方米。
4.土地用途:商住用地。
5.土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6.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1.0<容积率≤3.0,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
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晋规函〔2016〕86号文,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应严格执行,不得调整。
7.起叫价:2680万元。
8.增价幅度:50万元的整数倍。
(二)晋江市P2015-21号地块
1.用地位置:位于青阳街道洪宅垵社区,具体位置及范围见该用地规划红线图
2.土地面积:14120平方米。
3.原土地分类: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120平方米。
4.用地性质:商住用地。
5.土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居住70年。
6.总经济技术指标为:1.0<容积率≤2.6,建筑密度≤32%,绿地率≥30%。
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晋规函〔2016〕87号文,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应严格执行,不得调整。
7.起叫价:1270万元。
8.增价幅度:50万元的整数倍。
(三)其他相关要求:
1.交地方式为晋江市土地储备 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现状土地条件交地。
2.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应在晋江市 区域内设立由土地竞得人 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晋江市设立的除外)对该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税费必须在晋江市交纳。竞得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新公司与出让人、晋江市土地储备 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晋江市P2015—8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或《晋江市P2015—21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的变更协议。
3.该2宗用地的动工期限、开发建设期限、需回购用于安置的建筑物回购价格、面积、位置及其他事宜分别按照晋江市土地储备 和晋江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拟定的《晋江市P2015—8号地块出让说明》(晋土储〔2016〕40号)、《晋江市P2015—8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以及《晋江市P2015—21号地块出让说明》(晋土储〔2016〕41号)、《晋江市P2015—21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的范本条款执行。出让说明和届时由竞得人与晋江市土地储备 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竞得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缴交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我局缴纳滞纳金。付款超过60日的,我局有权解除合同,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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