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晋江黎先生60多万元买来的房子,打开入户防盗门,不小心就会和邻居的门撞在一起,甚至伤及业主。这样的门,黎先生得改,改就需要一大笔费用,他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索赔2万多元。
黎先生60多万元买来的房子,打开入户防盗门,不小心就会和邻居的门撞在一起,甚至伤及业主。这样的门,黎先生得改,改就需要一大笔费用,他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索赔2万多元。
日前,经终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黎先生约1.4万元。
几年前,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个楼盘,该楼盘位于晋江市池店镇池峰路。
2012年10月18日,黎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约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9.56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651253元。
交房后,李先生发现,自己花了那么多钱买的房子,竟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为,他一打开入户门,就会与相邻的业主的外门开启时相互重叠碰撞的事实,甚至有可能撞到人。
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去年6月24日,黎先生作为原告,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开发商立即赔偿他改造入户门(重新砌墙及购置防盗门)的费用约6000元,退还入户门内移后占用他约2平方米套内面积的购房款14543.38元(单价7271.69元/平方米),共计20543.38元。
据悉,不少业主也提起诉讼。
庭审时,开发商认为,并不存在设计的问题,黎先生的索赔无依据。
开发商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可看出,黎先生的房屋与相邻房屋的入户门设计为“一户向内开启、一户向外开启”,在设计上不存在任何瑕疵。实际上,开发商还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业主黎先生另行加装一扇入户门。若业主不接受在设计范围以外另行加装的入户门,开发商同意拆除,而无须内移改造,退一步讲,业主主张入户门应当改造内移,既没有设计单位提出的可以内移改造的设计方案,也没有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没有考虑内移改造后将改变承重楼板的负重并危及建筑物结构安全问题,该主张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应得到支持。即使房屋需要入户门改造,业主也应举证证明他所需的改造费用及改造内移需占用多少面积才能使相邻入户门不会相互碰撞。
开发商还认为,业主要求赔偿因改造入户门而“减少”的面积也是没有依据的。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是以建筑面积乘以单价计算购房总价款,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及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入户门改造内移使套内建筑面积减少,但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却随之增加,包括黎先生在内的同一楼层的全部购房者对公共部位应当分摊的建筑面积也相应增加,即使改造内移,业主的房屋建筑面积也不会因此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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