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几年前,某开发商开发了这个小区,商品房对外销售。2011年8月,阿伦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他向开发商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在补充合同第二条中约定,合同价款不含管道燃气建设开户费,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清3000元/户。按此协议,开发商找阿伦代收了燃气建设开户费3000元。
被告:合同依法有效 业主缴费是在履行合同义务
但在开发商看来,这笔钱并非纳入自己的腰包,而是代收代缴的,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阿伦是知悉的。
开发商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阿伦缴纳燃气开户建设费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阿伦所引用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对该案没有约束力。
开发商还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也没有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阿伦责任的情形。燃气开户建设费终的受益者是他,根据公平原则,该费用应由他自行承担。
法院:燃气规划范围在后 小区规划建设在前
经调查,晋江市2005年燃气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不包括阿伦房屋所在的区域,而在2012年8月燃气专项规划才将该区域纳入规划范围。该小区是开发商于2010年5月取得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可见该小区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房屋所在区域尚不属燃气规划范围。也就是说,在2011年8月,双方订立燃气建设费用承担的相关约定时,房屋所在的区域仍不属燃气规划范围。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对管道燃气建设费用的承担进行协商,并无不当。阿伦与开发商在补充合同第二条中约定,合同价款不含管道燃气建设开户费,买受人(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清3000元/户。阿伦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阿伦与开发商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阿伦向开发商缴纳管道燃气建设开户费每户3000元,是履行其合同义务。他要求退还该管道燃气建设开户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阿伦败诉。一审判决后,阿伦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他未提供新的证据。
近日,法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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