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几年前,某开发商开发了这个小区,商品房对外销售。2011年8月,阿伦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他向开发商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在补充合同第二条中约定,合同价款不含管道燃气建设开户费,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清3000元/户。按此协议,开发商找阿伦代收了燃气建设开户费3000元。
业主该不该交管道燃气建设开户费?如今买房,很少业主会遇到交该笔费用的情况。然而几年前,晋江某小区的众多业主,买房交了3000元燃气开户费,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退钱,却得不到支持。这是为何?
该小区位于晋江池店镇,近年来,不少业主纷纷将开发商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退还3000元燃气费。业主阿伦(化名)就是其中一位。
几年前,某开发商开发了这个小区,商品房对外销售。2011年8月,阿伦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他向开发商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在补充合同第二条中约定,合同价款不含管道燃气建设开户费,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清3000元/户。按此协议,开发商找阿伦代收了燃气建设开户费3000元。
2013年,阿伦作为原告,将开发商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第2条关于阿伦承担管道燃气建设开户费的条款无效;开发商立即退还他管道燃气建设开户费3000元。
在阿伦看来,按照相关规定,这笔钱,开发商不能收取。因为燃气管道建设属于商品房的配套设施,理应包含在房价之内,开发商不能另行再找业主要钱,根据政府部门文件规定,开发商代收他的燃气建设开户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且该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不得转嫁给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且免除开发商的责任,加重了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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