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规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新规亮点颇多,且明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允许做广告。
“买房就能上××小学”、“3到地铁口”、“即买即租, 高达12%”……2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将正式实施,这些曾经在售楼广告中频繁出现的话不能再使用了。新规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新规亮点颇多,且明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允许做广告。
亮点一
没有预售许可证不得做广告
工商总局明确规定,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即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等多种情况。
对于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该规定要求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以及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亮点二
房地产广告求真实禁忽悠
在房地产广告中,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或者 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涉及到广告模糊周边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此次《规定》明确提出,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类似“10到XX地铁”、“25到XX门”的广告可视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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