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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定金遇 应主动申请维权

闽南网  2015-08-11 09:12

[摘要] 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但还未正式签合同,现在无法达成购房协议,定金却拿不回来。遇到这事的市民王先生十分气愤,因为他如约前去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开发商正做 促销活动,要求以促销价购买,但开发商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开发商以王先生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因定金要不回来,近日,王先生把开发商告上法院。

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但还未正式签合同,现在无法达成购房协议,定金却拿不回来。遇到这事的市民王先生十分气愤,因为他如约前去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开发商正做 促销活动,要求以促销价购买,但开发商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开发商以王先生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因定金要不回来,近日,王先生把开发商告上法院。

价格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开发商退定金

王先生称,去年他定购了市区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约定购买一套面积103㎡的套房,单价为7300元/㎡,并交纳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一周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开发商的原因,提出了推迟签合同的时间。等1个月后,王先生应约前往售楼部签订正式合同时,发现该楼盘正在做 促销活动,房价低于7300元/㎡。

王先生当即要求开发商以促销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遭到拒绝。王先生表示,他多次去售楼部和售楼人员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要以促销价签订合同,那么之前支付的定金就归开发商 。”售楼人员这样的答复让王先生十分气愤,提出不买房,退还定金,遭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认为,王先生签订了认购书,缴交了定金,但悔约,依照定金原则,开发商有权不用返还定金。为此,王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定金。后,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王先生支付的2万元定金。法院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开发商与准买受人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到来后,预约买卖双方均有进一步洽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详细条款的法律义务。认购书签订后,如果是因为准买受人无意前来和开发商根据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款洽谈买卖合同,则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定金。但当期限到来之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此种情况下认购人并未违约。

遇类似纠纷 应主动申请维权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解释说,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并未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需的必备条款,认购书只能算是约定了双方都有义务进一步磋商,努力使正式的合同成功签订。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不能只由开发商单方面规定。同样,认购人也无权强迫开发商接受认购人的修改要求。合同条款须经双方洽谈商定、协商一致,才能确定。如果认购书双方有按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款洽谈买卖合同内容,但就相关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视为买卖合同未能顺利成立,并不能视为认购人违约。未成立的买卖合同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开发商收受准买受人的定金,应当予以退回。

同时,洪律师表示,王先生提出以促销价购房的要求是合理的。本案中,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正式商品房合同推迟签订,实际上开发商违约在先,在延长时间内双方继续协商合同签订事宜,此时遇开发商 ,王先生完全有权在开发商违约之后要求按照新价格来签约。洪律师提醒消费者,今后遇到类似的纠纷,应主动向专业律师咨询,向法院申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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