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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房地产新政有六变 购房即可落户就学

晋江新闻网  2014-09-22 09:08

[摘要] 近日,结合晋江实际,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实施意见》除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还在实行分类调控,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鼓励开发绿色住宅等方面有较大扶持力度。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省八条”),确保晋江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近日,结合晋江实际,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实施意见》除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还在实行分类调控,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鼓励开发绿色住宅等方面有较大扶持力度。

变化一: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所谓首改房,即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购买“”等。这意味着,购房者已有住房,如再购买“”等首改房时,可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比如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而以往则是按二套房计算,税率征收达3%。

变化二:海外人员不限购贷款更便利

以往海外人员只能限购一套房,且申请贷款时需要出具大量证明。《实施意见》明确,鼓励海外华侨、侨眷及港澳台同胞在晋江市购房。同时,对部分贷款政策有所放宽,如各商业银行受理外来人员(含海外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及其他境外人员)购房贷款申请时,不再要求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变化三:“认贷”不再看贷款记录

此前执行“认房又认贷”,只要有过购房贷款记录,不管贷款是否还清,都被计入“认贷”套数,无法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根据《实施意见》,在满足首套房条件认定后,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此外,各商业银行仅需在住建局查询购房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不再要求提供购房人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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