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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城镇职工医保和生育险缴费基数将调整

石狮日报  2017-06-28 09:44

[摘要] 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要求,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

本报讯记者从石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要求,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不超过14285.25元,不低于2857.05元。

根据泉州市统计部门公布2016年度泉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141元,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61.75元。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不超过14285.25元(即不超过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2857.05元(即不低于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不低于2857.05元。

《通知》指出,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E点通)”或“窗口申报”方式申报缴费基数。通过网上申报的,如退休人员养老金发生变动,应提供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表或发放存折复印件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审核。通过窗口申报的,需填报《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员变更登记表-增减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上一个月在职职工工资财务记账凭证和职工工资表》(加盖公章的原件及复印件)。如退休人员养老金发生变动,应一并提供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表或发放存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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