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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机动车号牌新政今日实行 买二手车可使用原号牌

泉州网  2017-06-20 09:34

[摘要] 今日起,允许购买二手车使用原车号牌号码,即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者迁出后,所有人购买二手车的,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转入业务时,既可以申请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交警部门获悉,按照《福建省统一版机动车号牌选号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今日起,允许购买二手车使用原车号牌号码,即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者迁出后,所有人购买二手车的,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转入业务时,既可以申请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

据泉州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目前《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而在此次机动车号牌新政中,主要有三个变化。

,增加了使用原机动车号的适用情形,在原有的旧车转移或注销后,购买新车才能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购买二手车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情形。自今日起,允许购买二手车使用原车号牌号码,即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者迁出后,所有人购买二手车的,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转入业务时,既可以申请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

第二,在原有的“原车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业务后,可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基础上,增加了“办理变更迁出业务也可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情形。将现行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使用原机动车超过三年可以保留原车号牌号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者迁出的,可以申请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第三,放宽了原机动车转移登记、注销或变更迁出后,原车辆所有人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期限。将现行的原机动车转移、注销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时限,调整为办理机动车转移、注销、迁出后一年内可以提出申请。

对于新车注册登记或者机动车转移登记、转入业务使用原号的,新政也作出了规定。对此前已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且使用期限满一年的,仍按原规定实施,即在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对今日起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且使用年限满一年的,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该负责人提醒,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入登记时需口头向登记审核岗申请。具体流程为:交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审核业务材料→确定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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