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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6县市区禁“低慢小”飞行 不经审批最高罚3万

闽南网  2017-06-08 09:43

[摘要] 6月1日至9月30日,在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安溪县等6个行政区域禁止“低慢小”目标飞行。

昨日上午,鲤城公安分局召开“低慢小”安全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解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要点。

根据《规定》,6月1日至9月30日,在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安溪县等6个行政区域禁止“低慢小”目标飞行。

“低慢小”目标分为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两大类。民用小型航空器包括有人驾驶航空器(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无人驾驶航空器(主要有小型以下无人机、航空模型);空飘物主要有热气球、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须经省军区审批后

方可飞行“低慢小”

禁飞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飞行的,要到东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申报审批。具体审批操作流程:先到省军区作训处审领飞行任务审批函(经办人:宋威参谋);再到福州空军指挥所批空域(经办人:郑参谋,电话:15060662220);再由福建省治安总队(地址:华林路12号)转递安保组。

根据《决定》要求,自6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个人持有相关“低慢小”目标的人员,有生产或销售相关“低慢小”目标的企业,均要主动并如实联系社区民警或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并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状,明确管理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接受公安机关的日常监督检查。

违反规定者

罚3万

6月1日至9月30日,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同时,对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登记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鲤城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行为,对知情不报、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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