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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泉州各县(市、区)月工资标准上调150元

泉州晚报  2017-05-15 11:12

[摘要] 日前,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工资标准。

日前,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工资标准。

据悉,此次调整后,月工资标准设五个档,分别为1700元、1650元、1500元、1380元、1280元。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幅为12%,年均增幅6%。记者从泉州市人社局了解到,调整后,泉州各县(市、区)月工资标准将比此前上调150元。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工资标准将从1350元调整为150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工资标准将从1230元调整为13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也相应设五个档,分别为:18元、17.5元、16元、14.6元、13.6元。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幅为12.2%,年均增幅6.1%。调整后,泉州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将从14.3元调整为16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将从13元调整为14.6元。

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其主要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济效益亏损导致停产3个月以上或半停产6个月以上、确实无法正常支付工资(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确需按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据了解,我省原工资标准是2015年7月1日发布的。近两年,全省经济呈平稳发展态势,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对全省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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