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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下发 “以人查房”操作空间小

闽南网  2016-06-12 09:13

[摘要] 日前,《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已经由国土资源部定案。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要求地方政府依据《规范》,对属地职能部门进行专题培训并开展业务研讨。

日前,《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已经由国土资源部定案。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要求地方政府依据《规范》,对属地职能部门进行专题培训并开展业务研讨。《规范》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为敏感的查询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除规定了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外,《规范》对于查询登记的规定基本围绕不动产标的物展开。

­“这是我们收到的一系列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文件中,对查询问题规定得为细致的一个,之前的都是原则性规定,但是这次不一样。”一位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规范》已经下发到各地方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此后,《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文件相继下发,基本构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和行政职权框架。“但是,前几个文件汇总,对于查询的规定还都是原则性的,而对公众而言,查询又是敏感和关键的问题。”中国土地开发综合研究院研究员于垂青表示。

­多位参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前期论证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已经定案并下发的《规范》之中,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查询主体、范围、条件、方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明确各类主体

­此次《规范》中对于查询主体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也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相关司法部门的边界进行了明确界定,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查询,基本具备了实际操作性。

­《规范》中在明确提出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同时,明确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为: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范围,也由《规范》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对于司法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规范》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规范》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按照《规范》的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保护权利人隐私

­记者了解到,国土资源部要求地方政府及其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以不动产权利人为特定查询条件,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查询其名下所有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查询行为。《规范》在涉及查询部分的内容要求,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同时,还要求查询行为的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操作规范基本以不动产标的为对象。“当然,不能排除个别情况,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定方式查询,这一点《规范》也没有禁止,但是我想这不是常态。”于垂青告诉记者。

­此外,按照《规范》的要求,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据介绍,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充分认识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密制度,严把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建库、信息系统运行、登记业务开展和信息共享查询等关键环节,确保信息安全贯穿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全过程。建设符合安全保密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检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做到登记信息全方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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