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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公安局出台户籍管理规定 放宽中心城区迁入条件

东南早报  2016-01-29 08:57

[摘要] 《实施意见》提出,只要申请人符合迁移落户条件之一的,即可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大限度方便群众落户,吸引人口聚集。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泉州市公安局日前出台户籍管理具体规定,并从即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只要申请人符合迁移落户条件之一的,即可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大限度方便群众落户,吸引人口聚集。同时,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合法稳定职业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实施意见》强调了合法稳定职业以及合法稳定住所,着重点在于职业、住所本身的合法性、稳定性,取消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及稳定居住的年限等要求,表明《实施意见》制定原则已从“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转向“合法稳定工作及住所地登记户口”。

二、关于“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的定义。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泉州市属于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地区,只要符合《实施意见》的规定,均可申请迁入。这里有两个方面含义:

1.公民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由公民选择一处落户,不得按以往户籍管理规定落户顺序为由拒绝其落户。

2.对于合法稳定住所,只要公民提供其住所属于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如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之一),即视为符合该条件。不得以是否实际入住为由增加审批环节,不得再要求提供村居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等材料。

三、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的迁入条件。居住在泉州市的中心城区(鲤城区、丰泽区所辖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省内录用调动落户参照此款执行。

居住在除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县(市、区)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四、关于施行居住证制度的问题。泉州市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在国务院和福建省政府出台具体的居住证实施意见之前,泉州市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继续施行,相关文件在迁移落户上与《实施意见》有矛盾之处的,以《实施意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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