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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建立旧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海峡资源报  2015-10-30 09:14

[摘要] 近日,泉港区印发《泉港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建立旧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近日,泉港区印发《泉港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建立旧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实施意见》规定,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申请人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承诺在新房建成使用后,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旧宅基地退出合同应包括:申请人应在新房建成使用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其旧宅基地的建(构)筑物,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未按约定按时腾退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暂缓办理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旧宅基地退出合同应就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的约定。

《实施意见》规定,对申请新宅基地的,旧宅基地的土地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对未申请新宅基地的,选择在泉港区内购买商品住房方式退出旧宅基地的,参照《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被征迁人区内购买商品住房优惠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相关规定申请在本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奖励金;对未申请新宅基地也未选择在泉港区内购买商品住房方式退出旧宅基地的,按旱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退出宅基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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