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公积金用途包括住房消费用途和非住房消费用途,在住房消费用途可购房,可以用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可以用来付房租等用途;这么多用途,你知道这些用途在泉州使用有什么政策和条件吗?让小编细细为你道来。
房天下房天下讯:住房公积金用途包括住房消费用途和非住房消费用途,在住房消费用途中包括购房,可以用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可以用来付房租等用途;这么多用途,你知道在泉州有什么政策和条件吗?让小编一一为你道来。
用来购房包括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和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那么问题来了,在泉州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如何,具体情况是怎样,且看下文分析。
泉州年内第四次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
继央行降息降准之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出通知,宣布调整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这是今年以来该中心第四次针对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存款利率方面,当年缴存项目的年利率保持0.35%不变,上年结转项目的利率则下调0.25%,由原来的1.60%调整为1.35%。
贷款利率方面,委托贷款期限为1年至5年(含5年)的,原来执行3.00%的年利率,经过调整,现执行年利率为2.75%。委托贷款期限为5年至30年(含30年)的,现执行年利率为3.25%,比原有的3.50%下调0.25个百分点。
公积金二套房低首付由30%将至20%的政策在多地已经开始实行,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目前泉州市暂未接到相关调整通知,低首付款比例仍为30%。
“由于还没接到相关通知,现阶段办理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仍按照‘闽七条’的规定执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今年3月30日发布的“闽七条”泉州细则“泉十条”内容,购买首套房的公积金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贷款的公积金职工可申请第二次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执行央行规定的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目前,泉州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高额度为单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为40万元,双职工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为60万元。
泉州建房提取公积金将统一标准
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近日,南安一市民旧房翻建申请公积金时,却被告知,要等房子建好,凭土地新证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南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解释,为了防止公积金被套取,他们才采取上述措施。经过调整,针对自建、改建、翻建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泉州市要求各县(市、区)公积金部门实行统一标准,无需等房子建好才可申请。
泉州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只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即可:
属规划区内建造、翻建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公司编制的《建筑工程预(决)算书》,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属规划区外农村自建、翻建的,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建筑公司编制的《建筑工程预(决)算书》,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所载明的批准时间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所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公积金连缴3个月 无房户可提付房租
为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缴存职工租房消费能力,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水平,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泉州公积金便民措施,又向前迈了一步。2015年5月5日起,在泉州辖区内,只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泉州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上年度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2015年职工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7200元。
租房提取材料: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租住房屋的有效证明材料(所租房屋的所有权证、经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以上三项材料任选其一)。
至于泉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提供有稳定经济收入的子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其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泉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二)按《条例》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二手房),需签订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购房合同,并用自有资金支付总购房款30%以上首期付款(属砖混结构的二手房须支付40%以上首期付款);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六)同意以贷款所购的房产作为抵押;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1﹒《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及配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双面复印件;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1)借款人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丧偶提供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证明(1个月时效)、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及2张近期一寸照片;
(2)借款人离婚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证明(1个月时效)、(由法院判决离婚,但尚未办理的应提供《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法院调解离婚,但尚未办理的应提供《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近照);
4﹒借款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提供户主页);
5﹒借款人家庭收入不足的,需另提供担保人(父母或子女)的收入证明;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i办证联或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购买首套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的,提供20%的首付款发票;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提供50%的首付款发票);
7﹒借款人及配偶/子女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如出现经调查确认为非恶意的,并且金额均已还清的,可予以办理贷款,但应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非不良客户确认单、还款对账单、还款原因说明书和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声明书);
8﹒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要提供经济适用房审批表或限价房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11﹒借款人子女或父母身份证件及连带任保证函(经济收入不足或申请延长贷款期限时使用);
12﹒2011年3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网上登记备案(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提供购房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理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不能出具购房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的,应提供购房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具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1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要材料:二手房
1﹒《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1)借款人已婚的,应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丧偶提供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证明(1个月时效)、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及2张近期一寸照片;
(2)借款人离婚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证明(1个月时效)、(由法院判决离婚,但尚未办理的应提供《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法院调解离婚,但尚未办理的应提供《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近照);
4﹒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提供户主页);
5﹒借款人家庭收入不足的,需另提供担保人(父母或子女)的收入证明;
6﹒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信用报告(如出现经调查确认为非恶意的,并且金额均已还清的,可予以办理贷款,但应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非不良客户确认单、还款对账单、还款原因说明书和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声明书);
7﹒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有资质评估机构对该房产的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9﹒买方已将不低于买卖价格、评估价格、已交易过户产权证上契税完税价格(3种价格就低)30%(或40%)的首期款存入担保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卖方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及原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转让登记的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
12﹒已交易过户到买方名下的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13﹒中介公司出具的贷款担保承诺书原件;
14﹒如买卖的二手房是房改房的,还应提供房改办审批的已购房进入市场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15﹒借款人子女或父母身份证件及连带任保证函(经济收入不足或申请延长贷款期限时使用);
16﹒2011年3月1日后办理交易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交易受理单所载明的受理时间为限),提供购房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理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不能出具购房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的,应提供购房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具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除了住房消费用途,还有非住房消费包括,包括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购房、可销户提取全部余额、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及治疗重大疾病。
非住房消费用途的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办理程序:
1. 职工凭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注意事项:
1. 职工同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5.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6.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7.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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