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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

南安商报  2015-06-30 09:48

[摘要] 近日,市长王春金主持召开 第46次常务会、今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日,市长王春金主持召开 第46次常务会、今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范围、保障村民住房建设需求、加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管理、规范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和探索旧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等5个方面。

《通知》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范围,除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已经规定的市区规划区和小城镇的城镇规划区(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准)禁止批准个人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外,各乡镇(街道)人民 (办事处)均不得擅自暂停或停止审批乡镇、村庄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请)。

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地基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乡镇(街道)人民 (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在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过程中,要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土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工作,在实施成片改造和审批翻建时一并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合法手续住宅用地问题。对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允许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的前提下,由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经村(居)委会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国土资源管理所核实,乡镇(街道)人民 (办事处)确认后,作为实施成片改造集中安置或批准翻建的权属依据。对1987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前,在城镇规划区外未经批准的宅基地,现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民建房申请审批条件的,允许其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另外,《通知》在加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管理方面,强调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明确村民建房应先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规范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方面,强调村民建房管理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和审批情况公示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村、镇职责,要求乡镇 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会议指出,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要有堵有疏,使村民建房管理更加规范、服务群众更加方便、职责更加明确。文件下发后,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将政策措施研究吃透;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落实责任;要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坚决遏制“两违”等现象发生;要加强宣传,形成共识,营造氛围。

会议还研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 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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