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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5月起推行立案登记制

海峡导报  2015-04-28 09:12

[摘要] 昨日,导报记者从福建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上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我省法院将全面由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为百姓诉求敞开大门。这意味着今后百姓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到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而且法院就能及时受理,并且加以审理裁判。

昨日,导报的记者从福建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视频会上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我省法院将全面由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了,为百姓诉求敞开了大门。这意味着今后百姓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的,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的,到了法院就能够依法立案的,而且法院就能及时受理的,并且加以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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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法院就得立案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了。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一项改革部署,其初衷是为了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还诉权于民。

按照中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从5月1日起,我省法院将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的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对这些案件,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同时,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在昨日召开的视频会上,省高院院长马新岚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马新岚特别指出了,要依法保护诉讼权利,禁止另设立案条件,严禁“不立不裁”,防止随意退案;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完善法院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及时回应群众投诉,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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