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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合同签单方,另一方同他人签订转让协议,合同有效否?

————经授权处分共同财产可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石狮日报  作者:康清辉  2012-08-24 11:45

[摘要] 买房子的时候,合同签的是妻子的名字,转让房产的时候,却是丈夫出面签的买卖协议。纠纷出现了:受让人按照协议支付了转让款,但这对夫妻却迟迟不按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

买房子的时候,合同签的是妻子的名字,转让房产的时候,却是丈夫出面签的买卖协议。纠纷出现了:受让人按照协议支付了转让款,但这对夫妻却迟迟不按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尽管对方一再催促,夫妻俩都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这是为何?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落名的丈夫有权处分转让房产吗?换句话说,后面这份买卖协议有效吗?

原被告诉争的房产位于南洋路金丘阳光城海峡明珠,系来自重庆的王某夫妻于2010年2月共同购买的。不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只落其妻王某英的名字。当年6月,来自晋江龙湖的施某同王某达成协议,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处房产。在两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上,双方约定,施某需一次性付清款项,而王某则需配合施某到房产的物业处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将该房产的有关合同、手续、票据全部移交。此外,在王某英名下的产权两证办出来后,王某应在一个月内无条件地配合办理产权过户。

协议签订后,原告施某支付了全部的30万元购房款,而被告王某也出具了一张收条。2011年3月份,王某正式将上述转让房屋交付给施某。不过,在相关手续转让方面,尽管施某一再催促,但王某夫妻都以各种理由推诿。这其中的一个问题在于,房屋产权仅登记王某英一个人,那么,王某个人同施某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裁决认为,因为该处房产是两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向开发商购买的,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王某英一方的名义签订的,也应认定为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更重要的是,在2011年3月,王某正式交付房产之前,其妻出具了一份《委托书》,授权王某可以办理诸如向银行每月还本付息、代申办提前还贷及解除抵押登记等手续,同时,在同银行方面解除抵押关系并领回房地产权利证书后,可以代为依法出售该房产。因此,王某与施某签订的买卖协议,有得到王某英的授权,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是夫妻俩处分该房产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份买卖协议有效。

房产买卖交易中,产生争议纠纷无可避免。如何有效规避不必要的纠纷、遇到争议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些都值得交易双方警醒思考。本报连续推出系列关于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案件报道,希望能给买卖双方以提醒和参考。如果您也有相关或类似的购房故事和经历,希望您与我们一起分享。联系方式:15859721496(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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