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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东南早报  作者:李菁  2011-07-27 09:20

[摘要] 李某某是李某的父亲,两人共同拥有一处位于泉州市鲤城区的房屋。2010年,由于经商赔本,缺乏资金,李某就和朋友王某商量将房屋过户给王某,以此来获得银行贷款。

李某某是李某的父亲,两人共同拥有一处位于泉州市鲤城区的房屋。2010年,由于经商赔本,缺乏资金,李某就和朋友王某商量将房屋过户给王某,以此来获得银行贷款。

为了瞒住父亲,李某找了案外人吴某来冒充其父,并且在泉州市公证处办理了以案外人吴某为代理人的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随后,李某和代理人吴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后,李某得到了银行贷款29万元。

之后,房屋一直由李某继续居住,银行贷款也由李某偿还,其父李某某毫不知情。两年后李某经营状况不错,打算将银行贷款还清后,将房屋重新变更至自己和父亲的名下的,不料王某反悔,坚持说房屋是自己名下的。于是,李某便不愿意再替王某偿还银行借款,法院查封了该房屋。

案件点评:

泉州仲裁委经过认真调查后认为:李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表达上,而是为了进行借款而用该合同套取银行贷款,以解李某用款之急。因此,李某与王某所建立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的主张成立。最后,泉州仲裁委裁决,李某之前收取的29万元款项应返还给王某,王某也应该把房屋产权返还给李某父子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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