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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借款后无力偿还 以屋抵债

东南早报  作者:李菁 庄燕美  2010-05-13 09:11

仲裁:买卖不破租赁

2009年2月,陈某为做生意向吴某借款。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向吴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月利率4%,2009年8月还款。还款期至,陈某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但还拥有正在出租的房屋一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吴某在索取不到借款后,将陈某诉至泉州仲裁委员会。2009年11月,泉州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调解结果,双方就此签订调解协议。陈某愿意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抵偿债务,房屋的原承租人有权继续租用到租期届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吴某同意该调解方案,双方就此签订调解协议。依据双方的调解协议,泉州仲裁委员会及时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双方权利义务较为明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依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因此,吴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还应让原承租人继续租用该房到租期届满。另外还有一方面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民间很多借贷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都偏高,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的部分,仲裁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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